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林木森
- 訴訟代理人
- 翁羚喬律師
- 被告
- 林建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上間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87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1萬4800元(土地面積3786㎡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8518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三、請說明:系爭53-2地號土地之現況(另以地籍圖影本繪制及彩色照片佐證)。彰化地檢112年偵字第17462號案件偵結否?檢附書類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