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昆
- 被告
- 許昆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