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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彰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飛鐘等6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號房屋(鋼架造、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依71年9月30日縣政府使用執照、工程造價新台幣463萬7000元)?並提出房屋現況之清晰彩色照片。

二、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李吳敏與原告間關係?

四、本院112年司執70580號已測量地上建物否?若有,請檢送複丈成果圖影本供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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