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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劉政祺

  • 原告
    張瑞麟林溪仁盧德民
  • 被告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綠元寶實業社(即曾昶豪)法人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張瑞麟 林溪仁 盧德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被 告 綠元寶實業社(即曾昶豪)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遷讓廠房暨排除占用土地)核定共為新臺幣61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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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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