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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張瑞麟
原告
林溪仁
原告
盧德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告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榆凱
被告
綠元寶實業社(即曾昶豪)
被告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政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遷讓廠房暨排除占用土地)核定共為新臺幣61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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