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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妨害所有權行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吳全主
被告
彰化縣政府
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被告
楊仁佑

詠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妨害所有權行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起訴不合

程式,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若係民事起訴,請補正:訴之聲明(請求判決事項)、事實

及理由等(自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244條之規定)。

①因台端前以「民事聲請狀」,不知係請求判決何事項?

②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原告預繳納裁判費。

③本院前曾於113.5.22函原告請具狀說明,惟未具回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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