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李超群、陳長琪、林建宏
- 原告劉微
- 被告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劉微 被 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4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6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 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 大)。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原證七號」完整鑑定報告書之影本。 五、請就原告房屋外觀受損狀況提出現況彩色照片(若在前項鑑 定報告書有此部分照片,就照片部分應彩色列印);此外, 宜繪製屋內平面配置圖(含屋內區域圖示、房間配置),再依所「原證八號」之編號,依序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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