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2號
- 原告
- 蔡松霖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茵
- 原告
- 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麗美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被告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6475元(114萬6475元+100萬元=214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民國112年3月21日「蔡書樺(Z000000000)」因車禍送急診之醫院、當時之診斷證明書、急診之病歷資料;受理車禍處理之警局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