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 原告
- 楊慶湖
- 訴訟代理人
- 洪宇謙律師
- 被告
- 昱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瓊子
- 被告
- 建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弈廷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5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就鑑定報告書中有照片之部分,提供彩色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