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4號
- 原 告
-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安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 告
- 皇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聖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明第1、2項,經濟目的同一,僅徵後者(確認被告所持本票2紙之債權不存在)即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5萬96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9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本金:860萬元 (500萬元+360萬元 =860萬元) 起訴日期:113年7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500萬元 自112年8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7月10日止,按年息6%計算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26萬7213.11元 利息 ⒉ 360萬元 自112年8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7月10日止,按年息6%計算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19萬2393.44元 總計:905萬9607元 (860萬元+26萬7213.11元+19萬2393.44元≒905萬9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