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6號

解任董事職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林志隆
被告
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命權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明第1、2項,經濟目的同一,僅徵後者(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即足。而本件訴訟標的,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再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