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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邱家正
原告
游勝吉
原告
呂价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被告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婷
被告
陳榮足

張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6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原告姓名,復於民事委任狀記載「詳卷」,其餘識別資訊均不詳,是請原告確認並查報原告之住所及年籍資料,或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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