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7號
- 原告
- 邱家正
- 原告
- 游勝吉
- 原告
- 呂价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琮鈞律師
- 被告
-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婉婷
- 被告
- 陳榮足
張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16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原告姓名,復於民事委任狀記載「詳卷」,其餘識別資訊均不詳,是請原告確認並查報原告之住所及年籍資料,或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