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張慶林
- 聲請人
- 張慶興
- 相對人
- 張錦綸
陳桂美
張文錦
林傳旺
游振旺
游振海
游振銘
陳麗瓊
林賴切
張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所謂非訟事件,係對於訴訟事件而言,其性質為國家干預私權之創設、變更、消滅,而為必要之預防,以免日後之危害(53年5月28日非訟事件法立法要旨),是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3項既規定由共有人「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顯係立法者有意定性其為非訟事件,而由國家干預私權內容之變更,其性質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廢棄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管理方法。經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標的價額。惟就聲請人所提訴訟資料,無法衡量聲請人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
本影本;現況彩色照片(並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