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1號
- 原告
- 明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溢
- 被告
- 郭景棠
郭鈞富
許書榮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萬1000元【計算式:(聲明第1、2、3項:建物買賣價金938萬元/棟 × 3棟)+(聲明第4、5、6項:違約金140萬7000元/人 × 3人)=323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685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