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邱振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1萬元(即相對人之112年度公司資產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3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1萬元(即相對人之112年度公司資產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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