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黃勝發
- 原告
- 黃月嬌
- 原告
- 黃慧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黃勝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㈠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房屋部分):請求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此部分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400元,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查。
㈡聲明第2項(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萬元。
㈢據上,上開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萬9400元(47萬9400元+36萬元=83萬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彰化縣○○市地○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現況照片(被告出租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