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 原告
- 許維修
- 訴訟代理人
- 許聰敏
- 被告
- 賽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伊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522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32萬6300元)+(聲明第2項:加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未繳付之租金及利息17萬5222元)=50萬1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再確認被告已搬遷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