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6號
- 原告
- 光滿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鉞凱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萬方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居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2萬7710元(扣除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