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陳珮珊
- 原告
- 洪麗夢
- 原告
- 陳聖文
- 原告
- 陳彩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被告
-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冠英
- 被告
-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六項(修繕費,針對本院於113.12.20裁定未覆、對114.3.4本院函催不理),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餘第一項至第五項訴之聲明已於113.12.20裁定核算),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第六項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連同本院113.12
.20裁定說明之第一項至第五項共計80萬1823元;原告律師應自
行計算、繳全部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補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