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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給付遲延賠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陳珮珊
原告
洪麗夢
原告
陳聖文
原告
陳彩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被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六項(修繕費,針對本院於113.12.20裁定未覆、對114.3.4本院函催不理),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餘第一項至第五項訴之聲明已於113.12.20裁定核算),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第六項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連同本院113.12

.20裁定說明之第一項至第五項共計80萬1823元;原告律師應自

行計算、繳全部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補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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