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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即指定清算人
黃文男
法定代表人即指定清算人
黃耀慶
法定代表人即指定清算人
黃奇潭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不詳等占用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起訴書編號1至13)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將來依實際測量為準)?【註:原告得以上揭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後,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就附圖所示編號「A9、A13、A18」部分,應補正門牌號碼、事實上處分權人或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

三、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原告編列26筆,惟於附表僅列25筆,是請說明附圖所示編號「A10」是否非在本件拆屋還地請求之列?或漏未記載?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五、原告應將附圖(即:現況套繪地籍圖)所示編號A部分,放大、獨立劃分出來(勿顯示其他編號B、C、D、E、F部分),並分別就原告所編列,分別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不宜用Google街景圖)及標示、說明之。

六、提出黃文男、黃耀慶、黃奇潭為原告捷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七、待通知得來聲請閱「房屋稅籍資料」,並依前揭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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