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鄭瑛彬、蔡炎明
- 原告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明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 告 明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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