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 原告
- 冠宏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毅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璋律師
- 被告
- 黃文檳
黃爐
黃文森
黃信達
黃思維
黃文洲
黃文龍
黃芬蓉
黃璽曈
黃芷芸
黃吉志
黃杰楠
黃銘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9萬7224元(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利益;詳如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