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楊惠容
原告
楊盈盈
原告
楊棋嘉
原告
楊旻璇
原告
楊貫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告
楊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㈠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房屋部分):請求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此部分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220元,此有松彬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查。

㈡聲明第2項(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⒉請求被告自民國(下同)111年12月3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楊惠容、楊盈盈、楊棋嘉各3000元,按月給付原告楊旻璇、楊貫群各1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7萬4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1500元+1500元)元 ÷ 30日 ×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共計685日=27萬4000元〕。

㈢據上,上開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萬7220元(179萬3220元+27萬4000元=206萬7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