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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否認子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楊鑫忠

  • 當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24號 原 告 ○○○ 兼法定代理 人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OOOOOOO)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非原告○○○自被告○○○(OOOOOO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又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第5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查,原告○○○本為○○國人,嗣於 民國94年11月29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被告○○○(OOOOOOO)為 ○○國人民,二人於106年11月14日結婚,107年3月27日申登 ,依上開規定,原告○○○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原告○○○與被告 於113年1月3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嗣於000年0月0日產下原告○○○,因受胎期間猶在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 原告○○○依法推定為被告之婚生子女,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 本、臺灣○○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823號調解筆錄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被告雖為○○國人民,但原告○○○、○○○均為我國人民,是本件兩造間 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本係夫妻,原告○○○與被告於110 年3月起分居後,未再與被告共同生活,彼此間亦無性行為 ,被告更於112年9月28日提出離婚訴訟,而原告○○○於000年 0月0日出生,依事實推斷原告○○○應非原告○○○自被告受胎所 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OOOOOOO)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與被告於108年2月14日結婚,嗣於113年1月3日離婚, 原告○○○於000年0月0日產下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 規定,推定原告○○○為被告之婚生子女,本件原告於113年10 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之事實,有戶籍謄本、本院起訴狀收狀日期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未逾2年之法定除斥期間, 先予敘明。 ㈡次查,原告○○○與訴外人○○○間不能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 之機率為99.00000000%,有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 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影本(見卷第31頁至 第39頁)在卷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原告○○○非原告○○○自被 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應屬可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請求確認原 告○○○非原告○○○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於法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請求雖獲准,然否認子女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能還原身分,被告之應訴乃依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被告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因此,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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