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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范嘉紋
  •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 原告
    朱登英
  • 被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登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85,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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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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