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登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