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徐沛然
- 當事人劉清緞、林文賓、陳忠吉、黃庭嘉、黃振榮、黃啟銘、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清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賓 陳忠吉 黃庭嘉 黃振榮 黃啟銘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 元×10%股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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