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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原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