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羅秀緞

  • 當事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河陳添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 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 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卓俊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