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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李莉玲
  •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鈞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被 告 鈞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羽洋即蔡至超 被 告 陳依汝即陳亮吟 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街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利息期間中關於「自113年1月9日起113年2 月4日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月9日起至113 年2月4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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