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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勝倢企業社(即曾于倢)
訴訟代理人
尤俊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之規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與金門地方法院(行為發生地)同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恐係違誤。而被告亦稱鈞院無管轄權、希移轉至其事務所轄區之法院審理;原告訴代尤俊凱稱若鈞院無管轄權,請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勿移由金門地法院審理)等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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