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勝倢企業社(即曾于倢)
- 訴訟代理人
- 尤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全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之規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與金門地方法院(行為發生地)同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恐係違誤。而被告亦稱鈞院無管轄權、希移轉至其事務所轄區之法院審理;原告訴代尤俊凱稱若鈞院無管轄權,請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勿移由金門地法院審理)等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