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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被告
蕭精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2845號、金額新台幣51萬1033元),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113年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2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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