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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弘仁徐沛然張亦忱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春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王先篇

張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萬8,387元及自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萬8,387元(本件起訴日為113年1月29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4,4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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