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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蕭麗花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被告
蕭錦錫
法定代理人
謝秋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8號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3年6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3度監宣字第248號事件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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