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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莉玲

原告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柏堅
被告
許育嘉
被告
陳柏河
被告
陳添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主張被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召開之董事會,未經通知監察人列席表示意見,即為決議,該董事會之決議無效部分,尚待確認、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並命被告於114年10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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