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 原告
-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朱坤棋律師
- 被告
- 賴披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被告
- 賴志鑫
賴瑞朝
賴游素雅
受告知人 賴順發
賴彩霞
賴永柱
賴永山
賴政亦
賴選
賴容慧
賴滄浪
曹凱閔
曹嘉芳
曹宴綾
曹詩勤
賴炳丰
賴淑欵
賴賜讚
賴耀宗
賴誌豪
賴信全
賴日昇
賴芳鈴
謝宛蓁
賴政良
賴品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彰化縣大村鄉鎮北段721地號土地及與他人共有同段『721-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村鄉鎮○段000地○地○○○○○○○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