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告
賴披全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告
賴志鑫

賴瑞朝

賴游素雅

受告知人 賴順發

賴彩霞

賴永柱

賴永山

賴政亦

賴選

賴容慧

賴滄浪

曹凱閔

曹嘉芳

曹宴綾

曹詩勤

賴炳丰

賴淑欵

賴賜讚

賴耀宗

賴誌豪

賴信全

賴日昇

賴芳鈴

謝宛蓁

賴政良

賴品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彰化縣大村鄉鎮北段721地號土地及與他人共有同段『721-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村鄉鎮○段000地○地○○○○○○○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