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春季
- 即被告
- 陳美姿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周惠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5,000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