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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鍾孟容謝舒萍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春季
即被告
陳美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惠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潘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5,000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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