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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先篇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告
張宏森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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