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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7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莉玲

原告
陳政德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告
新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厚業

孟美麗

葉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新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解散登記,該公司之章程未就清算為特別規定,亦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有被告公司之章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文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3至204、231頁),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而被告之董事為李厚業、孟美麗、葉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至235頁),原告漏列法定代理人李厚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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