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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告
吳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5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313號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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