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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劉玉媛

原 告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
被 告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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