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原 告
-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又良
- 訴訟代理人
- 高宥翔律師
- 陳湧玲律師
- 被 告
-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