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第17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沄娗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許元章
許李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
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2,130元,且本件上訴人
係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實行後提起上訴,依上開規
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529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