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施秀真
- 被告
- 黃碧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2280元及其他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3年補字第86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