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良
- 被告
-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秋霞
- 被告
-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本院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