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啓成
- 代理人
- 簡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47,481元 DP0000000 002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168,036元 D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