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曾致偉即益成工程行
- 代理人
- 曾浥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伸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集祥 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112年12月10日 218,181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