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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莉玲

聲請人
趙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2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41  1 1000  002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42  1 1000  003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11  1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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