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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洪榮謙

  • 當事人
    源祥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源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金龍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施美玲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財 合作金庫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1,276元 L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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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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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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