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洪榮謙
- 當事人源祥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源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金龍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施美玲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財 合作金庫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1,276元 LJ0000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