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瓏錩科技有限公司、林麗梅、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勝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相 對 人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為民事訴訟法第527條 所明定。所謂「免為假扣押」,係指在實施假扣押前,債務人得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而免受假扣押之執行;「撤銷假扣押」,則係執行法院於債務人供法院所定擔保後,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而言;據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本體,並不因而失其效力,此參同法第530條之立法理由即明。故債務人 為免受假扣押執行,依假扣押裁定記載之金額供擔保者,不能認屬同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業已變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191、87年度台抗字第41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准許,並於主文記載「相對人(即本 件聲請人)如為聲請人(即本件相對人)供擔保金新台幣 3,093,257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提存足額之反擔保,為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提存書、規費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存字第123號擔保提存卷查明屬實。惟相對人已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有本院執行處函附在112年度全字第50號假扣押卷可稽。依首揭說 明,民事訴訟法第527條所謂「撤銷假扣押」,係執行法院 於債務人供法院所定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據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不因此而失其效力。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