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陳榮陞、譚鐘瑜、李瑞慈、葉秀涼、徐錦秀

  • 原告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 被告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葉秀涼徐錦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相 對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本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譚鐘瑜 李瑞慈 葉秀涼 徐錦秀 相 對 人 葉秀涼 徐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聲請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即債務人等)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