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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相對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本璋實業股份有限
相對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法定代理人
譚鐘瑜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
法定代理人
葉秀涼
法定代理人
徐錦秀
相對人
葉秀涼

徐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聲請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即債務人等)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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