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國仁、陳榮陞、譚鐘瑜、李瑞慈、葉秀涼、徐錦秀
- 原告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 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葉秀涼、徐錦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相 對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本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譚鐘瑜 李瑞慈 葉秀涼 徐錦秀 相 對 人 葉秀涼 徐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聲請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即債務人等)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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