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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黃信瑋
相對人
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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