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黃信瑋
- 相對人
- 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 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