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 原告
- 洪承凱
- 被告
-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延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